王某是北京某通讯公司的寻呼台小姐,她每月收入不多,在首都生活不太宽裕。
1999年4月30日中午,她出门办事,路过丰台右安门,走到603路公交车站时,她无意中瞥见了地上的一个存折,崭新而刺目,王无暇细想,俯身把它拣起来细看。
存折的主人叫张伟,折子里存有4000元。存折上清楚写明:地点在右安门储蓄所,距离王所在距离不远。她思绪飞轮般地转动,4000元可干的事很多,取出来易如反掌。她掉转方向,揣着存折走向右安门储蓄所。
尽管她心中嘭嘭乱跳,但她还是强作镇定。填好提单,送进窗口,不一会儿,厚厚一叠钞票被出纳推了出来,真是顺利。原来得钱可以这么方便。
王暗自庆幸:取出钱到手,一直风平浪静。一个半月以后,她落入了法网。
王因犯诈骗罪,被宣武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罚金2000元。
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: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王拣拾他人存折后,冒名替换,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,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。